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19:57:28
审理案件因案件种类不同,审理期限也不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内容。对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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