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22:09:45
合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人民币,双方出资各占50%。合资企业成立后,双方均按期缴付了出资。在合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由A公司委派的总经理负责,B公司事实上已被完全排除在合资企业的管理之外。鉴于该情况,B公司曾多次提出提前终止合资合同,并解散合资企业,对其进行清算,但均因A公司不同意而未果。B公司转而提出通过转让其在合资企业的股权的方式退出合资企业。经过多次协商,合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关于同意外方合营者转让股权的决议,合营双方达成转让股权的协议,约定将B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后因A公司迟迟不肯支付股权转让金,B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全额支付股权转让金,并赔偿B公司的损失。因此,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了B公司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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