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22:56:41
一、债务人的归责事由。在表见继承中,“由于家谱考察的困难或某些遗嘱的隐秘性,使证实表见继承人的资格十分不易。”而且在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并不一定能得到继承人抛弃继承权、被剥夺继承权以及确认遗嘱无效或遗赠无效的信息。依据当时的条件,债务人不知另有真正的债权人或者不知谁是真正的债权人,只能认债权准占有人为真正的债权人。相反,如果以债务人善意无过失为要件,要求债务人查明真正的债权人,未免过于严苛。在表见让与中,债权人既然已将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即意味着让与人已非债权人,至于该让与行为是否有效,债权人此前是否曾将该债权让与他人,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利害关系之认定问题,对此债务人并无审查并负担其风险之义务二、债权人的归责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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