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23:08:04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八类特殊侵权责任中最为复杂的。构成被监护人侵权责任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损害由被监护人所造成;二是责任承担者与加害人之间存有 监护关系。本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承担此项责任不以具有过错为要件,也并不因其尽了监护责任而免责,而仅仅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单位监护人不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在具体承担责任方面,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始由监护人赔偿;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发生侵。权行为的,应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其承担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负补充责任。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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