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23:08:00
法律分析:1.本条变化。本条规定是在《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与《合同法》的规定基础上加以修正而来,《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放弃规则。2.规范目的和含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放弃规则。撤销权作为形成权,权利人可单方主张撤销相应的法律行为,改变双方法律关系的状态,该权利若无实践,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对相对一方也有失公允。撤销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应可处分,故从私的自治角度考虑,若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自应认可撤销权消灭的效力。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没有发生诸如中止、中断的可能。因胁迫而成立的行为,除斥期间也为一年,所不同的是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修正了旧法的缺陷,避免了因持续性胁迫致撤销权也因期间经过而消灭的不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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