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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23:02:57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2〕1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二、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36元的,调整到23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8.8元的,调整到186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01.6元的,调整到1401.6元。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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