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23:03: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80号)已从2008年5月1日停止执行,经省同意,现予废止)。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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