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02:28:38
法律分析: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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