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05:24:01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条件。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一、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人员。根据《实施若干规定》(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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