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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5:54:38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第六十四条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于人民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机关可以要求人民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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