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4:34:55
(一)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规定,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依法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二)履行报批程序;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规定,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三)公告;根据《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此公告期各地规定有所不一,如上海市规定为3个月。(四)下达收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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