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5:38:29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一部分而单独存在。就供役地而言,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为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会产生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地役权在转让后的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继续存在。例如,甲地在乙地设立有取水地役权,而后乙地分割为丙、丁两地,如果丙、丁都涉及提供甲的取水地役权时,则丙、丁两地的使用权人仍然要负担甲的取水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对受让人丙和丁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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