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5:38:35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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