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5:38:16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投资权益归属争议,应认定约定有效,支持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但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要求变更股东等事项,不予支持。法律分析;关于隐名股东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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