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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11:26:27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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