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2-25 21:40:07
从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与罪状分析,两罪是以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行为的分工来划分的,因此在认定“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时不能简单地以作用大小为标准,而应根据组织与协助组织行为的分工来认定。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人员方面往往有老板、经理、经理助理、领班、服务生、技师、收银、记账、保镖、打手等复杂的角色分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这些人中,有些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他们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比如老板、经理、领班、直接管理人员等。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从犯的犯罪行为也是组织行为,即对卖淫者的卖淫行为直接进行策划、管理、指派,是这种组织行为相对于主要组织者而言出于辅助地位,所以从犯也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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