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2-14 15:18:30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三十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重整。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请,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九条对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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