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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2-16 06:32:31
新生儿上户规定: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办理。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机关主管,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弃婴的出生登记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申报。法律分析;新生儿上户规定是: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携带相关材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应当自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办理。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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