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2-16 09:21:57
①3%以上的表决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参阅《公司法》第103条。②10%以上的表决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11条。③1/3以上的表决权:可以否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可以否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参阅《公司法》第104条。④1/2以上的表决权:可以否决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可以否决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资格。可以否决董事、监事报酬。可以否决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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