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4 04:09:18
补开没有时限要求。但我国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除另有规定外,收款方应当及时向收款方取得。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可以不开具,但消费者索要时,不得拒绝开具,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向消费者开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第二十七条;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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