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4 03:40:15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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