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4 00:37:43
(一)投保方不按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问题。这种违约行为发生后,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终止,二是交付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人的责任表现为:补交保险合同终止前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这时支付的保险费和利息相当于违约金。由于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的保险财产不受合同保护,所以,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后所交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又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二)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也没有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这种财产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损失扩大。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之规定,投保方应就因其过错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责任。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