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4 01:06:47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很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知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如果保险人事先不作详细说明,无异于投保人被强迫接受该条款,有悖于合同自愿原则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