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3 04:46:55
案情简介贾某2004年6月成为某酒店员工,与该酒店签订了三年,三个月。2004年8月,未婚的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慎重考虑她打算生下这个孩子。2004年,贾某向酒店申请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她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贾某未婚先孕,不符合酒店关于生育女职工可以获得1200元的生育津贴包干制度规定。因此贾某被告知,可以休产假,但产假期间酒店将不支付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贾某不服,将该酒店诉至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该酒店支付其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贾某相关申诉,同时责令酒店撤销生育费用包干做法。专家点评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焦点一: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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