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2 23:58:54
当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把交通业也带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因而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加。过去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受害方要求事故责任人或者车主赔偿损失,双方和解不了诉至,保险公司决不成为当事人。若事故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主在赔偿了受害人之后只有另行找保险公司理赔。笔者认为,这一传统作法,被2004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打破。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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