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3 01:47:04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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