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3 00:20:28
去年年初,张某以某知名装修公司名义与业主万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万某支付了1.5万余元的工程全款,但装修却未按期完成,且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张某最后竟直接带装修队撤离现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公司退还万某多收取的装修款近9000元,并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公司辩称项目经理张某与万某签订合同时早已从公司离职,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该案最终以公司向万某退还工程余款8000元。■法官说法;公司应为其过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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