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3 00:31:07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无具体授权的,均视为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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