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3 01:12:35
最高人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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