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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2 20:50:42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发布文号:安徽省高级人民: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掌握减刑。(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最高人民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所定程序执行。来文所问关于判处再缓期一年的判决的送达和复核问题,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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