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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2 22:01:53
死刑复核属于审判程序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第二百四十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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