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3 03:05:25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规定》第三条载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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