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3 03:48:59
2006年6月12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股东遗孀追讨借款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公司另一股东马A借款是股权回购的主张,判令其归还。原告借款。三年前,马A与张B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了**工贸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期间,张B身患癌症,急需用钱,于是找到马A商议退出投资,并将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对方。但因为马A资金周转不开,二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张B的17万元股金由马A以借款的形式,在2005年年内分两次偿还。半年后,张B病故。而马A却迟迟不愿履行协议,张B的妻子梁C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4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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