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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7 11:48:22
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第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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