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7 12:05:02
1.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7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4克,鸦片、、美沙酮140克,或者安眠酮7千克,咖啡因35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制造毒品;在戒毒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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