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7 09:13:10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1、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并予以相应处罚。2、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4、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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