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7 09:12:56
内容提示。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与职责;工资支付形式;建立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工资支付的管理;禁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规的处理;(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二)管理部门与职责。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四)建立工资专用预储帐户。1.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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