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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7 09:32:36
个人私自拆除燃气表的,属于损坏燃气设备的行为,可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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