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7 10:31:34
裁判要旨;根据2009年保险法及中国《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本案肇事方于2009年9月28日支付受害方交通事故赔偿款,故应从此之后开始计算二年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1年9月28日之前向被告要求过理赔,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案例索引;一审: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2015)月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201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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