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7 13:32:3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2003年7月30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2、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3、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4、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5、获取报酬。6、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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