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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2-16 15:28:02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用使用范围。另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由于企业收到的赔款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范围,不能开具。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开具收款收据作为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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