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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1-20 12:50: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是指事故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其他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用,应予赔偿。下面就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的五点注意事项分述如下: 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急救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2、交通费赔偿标准,按照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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