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2-15 22:23:3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当事人对该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调查交通事故案件材料,由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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