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1 06:33:10
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请求复议,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依照《执行规定》第4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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