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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1 00:08:23
法律分析: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按照市《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自1月1日起继续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并适时调整。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给80元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期内老年人生活补助不做调整。2018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发给老年人生活补助。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负担。区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老年人生活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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