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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1 07:03:33
吴女士与齐先生都是天津人,二人于1985年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和女方父母居住在一起,二人从始至终都在积极地履行赡养义务,两位老人也深感欣慰,于是女方父母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二老一直居住的老宅赠与吴女士和齐先生夫妻二人。可是二老去世后没多久,吴女士与齐先生就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协议离婚了,留有一子随吴女士一起生活,齐先生搬走后吴女士就一直居住于此。没等多久,于2013年末该房屋所在村庄就开始进行环境整治项目住宅房屋腾退,因该房屋面积较大,获得的补偿款高达三百余万元,并获得了两套安置房屋的认购资格。因齐先生户口仍没迁走,等同于齐先生也享有近50平米的安置房屋的认购资格,经过商议,吴女士多转给了齐先生20万元补偿款,齐先生的安置房认购资格也就由吴女士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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