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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1 04:57:17
律师解答。《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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