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8 22:37:14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五)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七)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四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二)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培训。(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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