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8 03:46:11
根据我国《建筑法》《标准化法》《招标投标法》以及行规的规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则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百年大计,当然会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故对于违反的法律后果给予合同无效认定无可厚非。如约定的材料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约定的施工检验违反国家标准的规定、不经过检验即使用等。如《建筑法》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再如《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诸如此类的规定在行规中也有很多。在众多判例中,对于出现前述违反强制性标准约定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无效合同条款的处理,即反映了这种法律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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