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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8 19:59:46
货物质量瑕疵过了异议期后,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和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货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如果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或超过两年未通知,视为货物符合约定。但如果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法律分析;货物质量瑕疵如果已过异议期,不得以此拒付货款。《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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